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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21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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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干部管理 加入时间:2009-12-21 9:58:17 组织部 点击:

中共荆楚理工学院委员会

关于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学院党政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从严治领导干部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

第二章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四条谈话主要是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谈话人原则上由学院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谈话人根据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参加。

第六条谈话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纪检部门统一安排。谈话时间和谈话要求应在谈话前事先通知。

第七条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在谈话之前,应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第八条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领导干部职责的情况;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了解掌握下级党政领导班子作风建设以及班子各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四)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其他需要互相沟通、交流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第九条谈话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就谈话中涉及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条谈话后,纪检部门负责整理和保存有关资料。谈话情况要定期向党委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要求,帮助领导干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纪律。

第十二条谈话一般安排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对领导干部的任职后、正式宣布任职之前。

第十三条谈话人原则上分别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谈话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谈话前,组织部门负责提供谈话对象的相关材料,确定谈话时间,并通知谈话对象。

第十五条谈话对象一般应汇报以下内容:

(一)个人及家庭的重大事项;

(二)个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和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三)对反腐倡廉的认识以及对上任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打算。

第十六条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谈话对象的自律状况的评价;

(二)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的事项;

(三)结合掌握的情况,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谈话要注重针对性。要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岗位和工作性质,结合其所在单位具体情况,分析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因素,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谈话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有关材料的整理,填写《荆楚理工学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经谈话人审阅签字后,存入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谈话情况要定期向党委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对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及时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以改进作风、提高水平。

第二十条有以下事项之一的,可适用诫勉谈话

(一)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的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的;

(三)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二)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做出陈述、说明;

(三)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确定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根据所掌握的领导干部问题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填写《荆楚理工学院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表2),以签报形式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领导请示。

(二)签报同意诫勉谈话的,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领导同志进行谈话;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委托组织部门负责谈话,纪检部门参加。

(三)谈话前,组织部门负责安排谈话时间、地点,并通知谈话对象。

第二十三条谈话对象要如实向组织说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需要书面回复的,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诫勉谈话中,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徇私情,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就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对今后廉洁自律和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做出承诺。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需保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谈话后,组织部门负责填写《荆楚理工学院领导诫勉谈话呈报表》(见附表3),并将谈话的材料呈报有关领导审阅。谈话的有关材料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报学院纪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院纪委,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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