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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21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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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

干部管理 加入时间:2009-12-21 9:54:48 组织部 点击:

中共荆楚理工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收入申报

1、干部收入申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文件执行。

2、申报对象为:副县(处)级及其以上干部。

3、申报内容

(一)工资;

(二)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下半年收入。

5、学院组织部门负责受理本校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日期结束后一周内,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情况汇总写出专题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同时抄送市纪委备查。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的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文件执行。

2、报告对象:副县(处)级及其以上干部。

3、报告内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的途径及经费来源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

(九)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参与房地产开发、承揽建设工程的情况;

(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面积、价格、时间、地址等);

(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上述有关事项。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可事前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组织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本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5.报告人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告上一年度的情况。

6、学院党政一把手的报告送市委组织部审理,学院党委负责受理本院其他领导干部的报告,学院组织部门负责受理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报告。

三、收受礼品登记

1、收受礼品登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文件执行。

2、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非亲友赠送的其他礼品,其价值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上交。

3.副县(处)级及其以上干部每年3月5日前填报《县处级以上干部收受礼金、礼品情况登记表》,报告上年2月至当年2月期间的情况。

4、学院党委办公室为本校礼品受理登记部门。

5、礼品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连同礼品交所在单位受理登记部门。

6、礼品处理。对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送交有关机构或博物馆保存、陈列;对可构成固定资产的礼品,上缴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其他礼品可在单位拍卖或按市价折价处理,并优先照顾受礼人。

7、受理登记部门应及时对收登礼品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收登礼品进行处理。受理登记部门每半年要将礼品登记及处理情况在学院内公布,并报市纪委。

四、落实要求

1、学院组织部门和党委办公室要严格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三项制度”工作。

2、学院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不申报、不报告、不登记或不如实申报、报告、登记的,要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律处分。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

3、由学院纪委牵头,每年召集组织部门和党委办公室召开一次“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学院党委、行政要加强对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把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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