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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04 发布者: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1129日修订通过,自202031日起施行。现就《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下简称《省条例》)简要作如下解读。

一、《省条例》修订的背景

原《省条例》于2009731日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101日起施行。根据20107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 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11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0年来,《省 条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我省改革大局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省 条例》与新时代要求和我省宗教工作实际不相适应、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日益凸显,及时修订我省条例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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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省条例》是贯彻中央、省委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宗教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对宗教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我省于2016年召开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形势下宗教工作。修订《省条例》,有利于把中央和省委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新要求法定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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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省条例》是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修订的《刑法》和制定的《民法总则》《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将宗教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依据。同时,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作为专门规范和调节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修改幅度较大。修订《省条例》,有利于确保《省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有序衔接、保持-
 -致,促进《宗教事务条例》在湖北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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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省条例》是宗教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自《省条例》修订实施10年来,我省宗教领域出现-
 -.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省条例》有关内容做出必要调整,提高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依法治理我省宗教领域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宗教工作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省条例》修订的过程
   
为做好修订工作,省委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的修法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初,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尔肯江召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和省民宗委、省司法厅根据修法工作计划和《省条例》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部署要求,组织赴省内外开展了大规模的修法工作专题调研,召开了宗教界人士、党政干部、统战、宗教工作干部、专家学者等30余次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宗教界人士、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和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征求了.上级有关部门意见。20195月、7月,《省条例(修订草案)》先后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省民宗委党组会议、省司法厅党组会议、省委统战部部务会议、省政府常务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省条例(修订草案)》先后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组织专家开展了立法中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先后进行8次集中修改,最终于1129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三、《省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省条例》体例结构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 共九章65条,即总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共9483字, 较原条例增加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2章,修改47条,新增16条, 增加了2841字,修改幅度超过90%。在立法过程中,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同时,重点围绕我省宗教工作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务求有特色、可操作。主要规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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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指导,.针对如何推动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在湖北的落实等问题,强调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强调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结合我省宗教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在上下功夫,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同时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服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方面工作,综合施策,营造宗教工作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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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针对当前我省部分地区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不畅,基层宗教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理顺宗教事务管理体制,发挥宗教事务、公安、民政、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宗教工作中的作用;要求进一-步夯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职责,要求明确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细化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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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自身建设。针对宗教团体履职能力偏弱,宗教院校管理、教学制度不完善,.以及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不足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宗教团体的相关职能;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教学能力建设,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规定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具有较高的宗教修养,爱国守法,其健康状况、年龄等能够胜任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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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宗教活动场所。针对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不高、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治理不力以及景区内借教敛财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宗
 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形,强调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其原有建筑开展活动;-步细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及其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利用宗教非法敛财,不得为他人非法敛财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寺观教堂外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得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方式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图像、影像;强调景区、游览参观点等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得设置宗教设施,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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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针对防范校园传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等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学生公寓等场所传教、举行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明确不得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进口境外宗教出版物;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和传播平台的管理。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并细化了接受境外捐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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